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奖补最高 15万元/台
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资规局等6部门联合出台《海口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11月9日起开始执行,试行2年。对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奖补,奖补金额不超过15万元/台。加装电梯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到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使用登记后,电梯才能使用。
《意见(试行)》分为基本原则、加装条件、实施主体、实施程序、保障措施、职责分工等6大方面内容。申请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应符合4个条件。其中,加装电梯应当经由拟加装电梯单元业主专有部分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意见(试行)》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小区、个别楼幢或单元为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的,实施主体为全体业主,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的,实施主体为该幢或该单元业主。
《意见(试行)》规定,对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奖补。奖补比例为不超过加装电梯建设成本的50%且不超过15万元/台。在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凭相关手续向辖区住建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加装电梯项目工程完工后,辖区住建部门应监督指导实施主体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电梯使用人要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定期维护维修。
《意见(试行)》指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增加的建筑面积,相关部门不计入容积率,免收土地增容费,免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产权为该单元加装方案确定的业主共有,不计入个人房屋产权面积,不变更原不动产登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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