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采购热词:废标&流标
废标:
废标,是针对整个采购项目而言,是一种电梯招标失败,只能重新招标采购,与流标相比,侧重于行为。以往的电梯工程领域曾有过投标文件为废标的说法。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6条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部门规章中所提及的“废标”,其表述的意思都是指投标文件出了问题,由评标委员会按废标来进行处理。
但是,仔细查阅《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后不难发现,其中没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废标的说法,看来制定法律法规的专家,初衷也是想将电梯工程领域的“废标”概念与政府采购中的“废标”相吻合。
流标:
流标,也是针对整个项目而言,是招投标活动中的流产,与废标相比,更侧重于状态。
所谓流标,是指政府电梯采购或电梯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不足三家,或所有投标都被否决(或部分投标文件为废标)。流标,实际上是一种招标失败,在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投标中,流标的现象不乏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一旦发生,无形增加了电梯采购成本,延长了采购周期,进而导致采购效率的下降。
“废标”与“流标”这两个术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表述的意思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同的。
表述一致的情形:某政府采购电梯项目,在其开评标的过程中,出现了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并且采购人不能支付,符合专业条件或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不得不重新组织采购。这时,我们既可以说这个项目“废标”了,也可以说,这个项目“流标”了。
表述不同的情形:某政府采购电梯项目,经历了开评标过程,确定了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在中标结果公告后,财政部门受到投诉,经查该项目有一名投标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应判为无效标,本来只有三家参加投标,如此一来,符合要求的只剩下两家,财政部门据此作出决定:对该项目作废标处理,依法重新进行招标。对于这种情形,通常投标人不会讲该项目流标了,因为这个项目本来是招成功的,只是后来因为投诉,被财政部门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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