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梯安全条例》关于电梯使用 管理人安全管理首负责任的主要内容摘录
第九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电梯属于产权共有的,可以协商确定其中一个共有人办理登记;
(二)指定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督促其规范管理和使用电梯钥匙;
(三)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使用登记标志、检验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年限届满日期以及服务、投诉、救援电话;
(五)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
(六)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没有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维护保养电梯;
(七)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不安全乘坐电梯行为的,及时制止;
(八)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九)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及时进行检修,未取得维护保养相关资质的,应当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修;
(十)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十一)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应当在电梯制造单位的指导下进行,装修完成后,应当通知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二)协助做好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检验和风险评估工作;
(十三)对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应当保存不少于一个月。
对自行管理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可以将前款所列义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委托他人管理,受托人对受托事项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第三十二条 电梯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以及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医疗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协助电梯使用管理人实施救援。
因电梯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做好受伤人员的救助、安置工作。已经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通知电梯保险人及时启动电梯事故应急垫付、支付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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