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制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求,贯彻以人为本的城市建设管理理念,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进一步提高居民生活舒适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依法合规、保障安全、政府扶持的原则。
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合法权属证明;2017年6月20日之前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地上主体结构4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多业主住宅。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业主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出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政补助资金;社会投资。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意向及初步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业主之间对增设电梯存有异议的,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召开联席会议予以协调。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责任,做好增设电梯工作的政策宣传和指导协调。社区居委会应当发挥好居民议事会的民主协商作用,积极化解业主之间关于增设电梯的矛盾纠纷,协助业主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达成一致意见。
本单元内出资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负责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业主可推选并书面委托不超过5名业主或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物业等作为实施主体承担上述工作。上述出资增设电梯的业主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实施主体应当组织本单元业主就下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增设电梯品牌、型号及工程施工方案;增设电梯工程预算及建设费用分摊筹集方案;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和投入使用后的电梯维保方式;电梯投入使用后的运行能耗、维修保养等费用的分摊筹集方案;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和补偿资金的分摊筹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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