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出台!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赣州市印发了《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按照“政府指导、业主自愿,统筹兼顾、保障安全,简化手续、稳妥推进”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既有住宅是指中心城区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既有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住宅专有部分占住宅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单元住宅总户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业主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声、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影响的,应当与权益受损业主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
业主应就加装电梯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向辖区街道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备案:加装电梯业主同意的书面意见;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电梯运行、保养、维修、定期检验等费用分摊方案;与权益受损业主的协商协议;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街道将备案申请、设计方案和协商协议等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主要出入口和显眼位置进行公示不少于7天,期满后无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予以备案。
业主在取得街道备案证明后,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加装电梯申请表;街道备案证明;加装电梯住宅建筑、结构施工图和既有多层住宅结构安全论证书;经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和图审机构出具的图审意见、电梯安装施工图及结构安全论证书。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通过下列方式筹集:按比例分摊,由业主共同出资,分摊比例自行协商;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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