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南
为改善既有住宅居民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提升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贵州省电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贵州省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南(试行)》。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坚持安全第一、为民服务、依法监管、多元共治,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遵循“业主自愿、政府主导、保障安全”的原则。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产权、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且未设电梯的4层及以上住宅可以申请加装电梯。
加装电梯按住宅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加装电梯应当征询该电梯加装处的住宅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并经该住宅单元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后,申请人代表全体业主申请加装电梯。
本住宅单元的全体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提出申请、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对加装电梯建设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负总责。
加装电梯申请人可以自行委托业主代表、业委会组织实施加装电梯工作,也可以委托物业或第三方代建单位作为实施主体组织实施,受托人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施主体应当主动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协调做好加装电梯工作。
加装电梯申请人应当充分征求本住宅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并经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签订书面意见书。书面意见书应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加装电梯申请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资金筹集方案,工程概算,运行维护的电梯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单位等内容。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筹集:按照谁受益谁出资、楼层受益大小等因素,由业主协商分摊比例后共同出资;可按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业主的住房公积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并给予资金补助;社会资本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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