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有哪些程序?
为完善临清市城区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济南、青岛、莱芜等地试点经验,现就市城区范围内开展既有住宅自主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住宅楼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推选并书面委托业主代理或书面委托物业、电梯安装企业等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开展加装电梯前期准备工作并申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委托住宅楼原设计单位或其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包括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报告;符合现行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和签订书面协议。实施主体应当将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征求相关业主意见。
实施主体应当公示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实施方案15日。公示期满后,拟加装电梯的住宅楼(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见。书面协议需明确加装电梯工程费用预算及分摊方案、加装电梯后期运行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
(3)联合审查,办理审批手续。应在当地行政审批局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绿色通道,指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受理窗口。实施主体应当持相关业主身份证明、住宅权属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书面协议及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实施方案、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书面材料,办理手续。行政审批局负责召集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质监)、城市管理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签署联合审查意见。
(4)工程施工。实施主体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应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加装电梯施工前,实施主体应当持联合审查意见向所在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报备手续。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
(5)办理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手续。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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