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发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使用管理办法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住房品质,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保障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全平稳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丽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加装电梯的使用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规范管理的原则。
加装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者,加装电梯所有权共有的,所有权人在加装电梯前,应当书面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所有权人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第三方电梯安全管理企业负责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委托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管理者,并应在电梯安全使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电梯使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定期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维保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保,签订维保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等,并对维保工作进行监督。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请定期检验;在电梯轿厢内醒目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保电梯内应急电话等信息准确;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畅通,确保被困人员得到及时救援;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实行“一梯一档”,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指导。
加装电梯所有权共有的,根据加装电梯时约定的出资比例,支付电梯能耗、维保、修理、检验和保险等相关费用。
加装电梯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强对加装电梯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引导所有权人聘用物业服务企业或第三方电梯安全管理企业代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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