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梯管理办法修订案昨听证
11月18日,《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在网上公开发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昨日,西安市政府法制办召开立法听证会,12位听证陈述人对电梯专项经费的筹集、使用、管理的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职责等焦点问题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并提出合理建议。
“专项经费应只含日常运行经费,不包括修理、改造等费用”
草案第35条规定中提到,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筹集落实必要的、足额的电梯专项经费。利用电梯张贴、播放广告等方式获得的收入,应当列入电梯专项经费。电梯专项经费应当用于电梯正常运行、安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修理、改造等用途,不得挪用。
围绕这个电梯专项经费从哪里来的问题,不少听证陈述人发表了自己的意见。陕西省电梯协会康秘书长表示,这个专项经费应该只包含电梯的日常安全运行经费,不应该包括修理、改造等费用,对此,陕西省黄律师表示赞同,他同时表示,如果专项经费不足以维护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的话,电梯的所有权人应依法缴纳相关费用。
此外,有听证陈述人表示,物业区域内的公共收益在没有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单位无权自行使用,如果本办法最终确定这一条款,则需要和即将修订出台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相一致。
西安特检院杜副总检验师表示,此次草案中有关“电梯维保费用”提的很具体,但关键还在于实施后的落实。
“希望能更明确96333应急救援专线的职责”
草案中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无法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协调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使用单位。未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针对电梯使用单位这个问题,有人建议,应该为“新安装电梯尚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增加限定词,如“电梯的移交,项目建设单位应该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与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电梯服务单位履行承接查验手续”,只有这样,电梯在交接前后的责任问题才能更明晰,有助于问题的尽快解决。
接下来,西安市法制办将汇总12名听证人的意见,对《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经政府常务会后报西安市人大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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