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住宅电梯发生事故谁来管? 物业公司需要负首要责任
如今不少市民都住进了高层住宅小区,住宅电梯成为市民们生活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如果万一出现一些故障导致事故发生,市民们应该首先找谁去负责呢?是找物业?还是电梯维保公司?甚至是找电梯生产厂家?
案例:救援不当造成乘客跌落电梯井道
2014年11月23日22时,发生在大连金州区某住宅小区,2名乘客乘电梯上行。当电梯上行至10层和11层之间时发生故障被困。物业值班人员在10层楼打开电梯层门并用脚挡住层门不关闭,要求乘客扒开轿门爬出轿厢,因救援不当导致邹某坠入了底坑,落到电梯井道防护栏上受重伤,身体多处骨折。
某地一居民住宅小区发生一起6岁儿童电梯坠落身亡事故。该电梯在运行当中突然出现故障,运行至一层以上2米多处时停止运行。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独自乘梯的儿童用手扒开电梯轿厢门,儿童坠落井道身亡。
事故案例1中,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物业公司救援不当造成事故。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物业公司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在电梯发生故障时,没有立即通知电梯维保单位的专业维修人员前来实施救援。而且物业公司电梯钥匙管理不当,使得非电梯维修专业人员能够擅自拿到钥匙自行救援,致使电梯乘客坠入井道。
事故案例2中主要原因是电梯维保不到位,故障隐患未发现和消除;同时,电梯的受委托管理者——物业公司,未能认真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维保工作管理不严,未在电梯内张贴安全乘坐须知和警示标志,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当然,未成年儿童在无家长监护的情况下乘梯,家长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这两起事故的启示是,作为共有产权电梯的受委托管理单位——物业公司,是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的主体,不能因为有了维保单位对电梯的保养,而忽视自己应履行的安全管理的职责和义务。
新规:明确了各种情形下的电梯使用单位
在电梯出现运行事故时,经常会出现电梯相关各方相互推诿责任,谁也不负责的情形。对此,《办法》第九条明确了电梯的使用单位。
新《办法》对电梯的使用单位如何确定有了明确规定: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托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且为单一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且有多个所有权人的,由其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房屋租赁场所配有电梯的,由租赁双方书面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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