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旧宅加装电梯申请补助流程将出台
去年底,中山市住建局印发了《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修订)》(下称《办法》),提出要在全市范围内,对符合《办法》加建电梯条件,完成加建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电梯,给予财政资金补助。
近日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了《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以实现对既有住宅加建电梯补助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目前,该《实施细则》正在面向社会征询意见。
对此,中山市政府拟设立旧楼加建电梯补助专项资金,鼓励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推动旧楼有序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具体补助标准为,每完成加建一台电梯补助10万元。其中,如业主为经市民政局认定的低保或低收入困难家庭、散居特困供养人员,市住建局按该业主应分担的加装电梯费用全额给予补助。
补助发放依照“先建后补”原则
《实施细则》指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助发放依照“先建后补”的原则,从完成安装到拨付补助,大致要经历如下几个过程:
第一步:补贴申请。
加建电梯完成特种设备(电梯)注册登记和竣工验收备案后,加建电梯业主应共同授权委托1名申请人(或中介机构),持相关材料到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第二步:公示与审核。
受理补助申请后,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对申请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将加建电梯业主名单、加建电梯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在加建电梯位置及政务网站进行7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会对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拨付。
第三步:拨付。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经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审核通过的申请项目,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财务制度要求,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财政部门账户,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将补助资金分别发放至加建电梯业主指定银行账户。
此外,考虑到低保或低收入困难家庭、散居特困供养人员分担的加建资金由加建电梯工程施工单位先行垫付的情况,经补助对象书面同意,可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加建电梯施工单位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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