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起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提升居住品质,德州市住建局起草了《德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加装电梯以单元为单位申请办理,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是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项目报建、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共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实施主体可以书面推选不超过5名的业主代表作为加装电梯工作委托代理人,也可书面委托社区居(村)委会、原建设单位、电梯企业、物业等作为加装电梯工作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根据委托授权范围开展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加装电梯委托代理人向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加装电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加装电梯申请表;加装电梯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意加装电梯业主达成的加装电梯书面协议;同意电梯加装业主的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复印件;加装电梯评估报告、设计方案及其他文件资料。
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受理后,应组织社区居(村)委会对加装电梯授权委托文件、加装电梯协议所涉及的业主签字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拟加装电梯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上盖章确认;有异议的,实施主体或委托代理人应与异议人自行协商,自愿达成一致意见。
资金筹集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可根据楼层、面积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自行筹集,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财政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四层及以上既有普通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给予适当补贴,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每部电梯财政补贴10万元,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
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后,加装电梯补贴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凭合同、竣工验收意见、使用登记证明等一次性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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