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贴实施办法正征求意见
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与财政厅共同起草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补贴具体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征求意见。自治区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各市、县(市、区)已完成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根据楼层数给予资金补助。
明确了补贴范围,申请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补贴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规定的适用范围,即为国有土地上2018年12月6日前已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4层及以上、9层及以下的既有住宅,不包括自建房、别墅、C或D级危房,以及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的住宅。
项目在2018年12月6日后(含)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加装取得电梯使用登记。
自治区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各市、县(市、区)已完成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根据楼层数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以七层住宅补贴上限15万元/台为基准,楼层数每增加一层,补贴上限增加10%,减少一层,减少10%,即4层住宅补贴上限10.5万元/台,5层住宅补贴上限12万元/台,以此类推。
各市、县应参照自治区做法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定额补助,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补贴总额的上限为费用总额的50%,如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合计超过加装电梯费用总额50%的,应同比例降低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额度。
已预留电梯井位置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补贴标准按照相应楼层标准减半执行,如预留电梯井位置无法加装电梯,需要在现有住宅平面范围外加装电梯的,补贴仍按相应楼层标准执行。
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后期维护管理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完成加装电梯并取得电梯特种设备注册使用登记证后,申请人持业主共同确认的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应材料到项目所在地的牵头单位提出补贴申请。
牵头单位按月度对补贴申请进行汇总审核,编制财政资金补贴计划。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10日内将全部财政补贴资金汇入业主共同确认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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