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苑区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方案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形势,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保定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清苑区情况,现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方案(试行)。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依法合规,保障安全,公平合理,统筹兼顾”的原则。
既有住宅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建筑结构、抗震、消防等规范和标准;须经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须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各社区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调查摸底辖区既有住宅现状,受理加装电梯的申请材料,并对是否符合加装条件进行初审,出具书面意见。对有加装意愿且于2020年6月30前准备实施的小区(单元、楼),做好全面摸底、登记工作,并确定一至二个试点实施。
城区办在负责审查申请材料并于收到申请材料五个工作日内负责召集自然环境和规划、住建、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开展论证。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审查、监督、备案、技术解释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等部门负责参加加装电梯现场踏勘,开展论证,论证结果以会议纪要形式告知申请人,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会后5个工作日向城区办反馈书面意见。
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费用由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业主共同承担。业主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可申请使用房屋所有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经专有部分占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社会资本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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