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申请住房公积金
为进一步完善住宅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群众生活,山西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坚持“业主自主、政府支持、规范实施、保障安全”的原则。要充分发挥住宅业主的主体作用,依法通过民主协商,确保电梯加装科学、合理、可行。
在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凡未列入近期房屋征收改造范围的既有住宅,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原建筑基础且符合城乡规划、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要求及电梯相关标准规定前提下,可以加装电梯。
以单元为单位加装的,实施主体为该单元的全体业主;以整幢楼为单位的,实施主体为整幢楼的全体业主;以小区为单位的,实施主体为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
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承担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原则上应委托业主代表、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居委会、物业等作为代理人,组织实施工程报建、设备采购、设备安装、工程验收、使用管理等工作。
加装电梯的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由相关业主自筹;建设费用可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加装电梯需委托专业机构对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并出具相关检测鉴定报告后,方可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设计单位要根据鉴定报告进行设计,确保加装电梯安全性。专项设计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应急救援等相关标准规范。
实施主体要就电梯加装的设计建设方案,在所在物业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不少于7日。对相关方面提出的异议,应与异议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加装电梯施工完成,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实施主体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
实施主体要依法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可以委托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使用管理。
省级财政对集合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实施奖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各市县可结合实际,统筹制定奖补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加装电梯项目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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