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太原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太原市实际,现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自愿、政府引导、规范实施、保障安全”的原则,充分发挥住宅业主的主体作用,依法通过民主协商,确保电梯加装科学、合理、可行;充分发挥政府的协调服务职能,规范引导、优化审批,确保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申请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应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未列入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等拆迁和改造计划,符合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及安全疏散等要求。以单元、整幢楼或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全体业主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妥善处理好周边相邻关系。
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相关业主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实施主体可以委托业主代表、居委会、物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电梯企业等作为代理人负责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比例分摊。建设费用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对市区范围内四层及以上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在省级财政为符合条件的电梯加装项目每部补助10万元基础上,市级财政对加装电梯给予20万元/台的资金补助,区级财政可根据实际予以奖补。加装费用不足30万元/台的,根据实际建设费用补贴。对特殊困难家庭可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加装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制造和安装,安装前应报告所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入使用前应经监督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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