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12日起施行
近两年,全国电梯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电梯使用安全问题成为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为规范和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长春市1月12日起将正式施行《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10日上午,长春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李林峰就《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权威发布。据悉,长春市此次出台的《办法》涵盖了目前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责权不清、产权不明、管理混乱、处罚空白等问题。同时,在全国范围内,长春市实现了电梯经费管理和事故第一赔付责任的突破。
2011年以来,长春市电梯平均每年增长3000台左右,且增长速度越来越快。截至2016年12月31日,长春市注册登记电梯为36649台。其中,乘客电梯约占8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梯约占10%,载货及杂物电梯约占3%。乘客电梯中,居民电梯为2万余台,其中“三无”住宅电梯448台。五年来,因电梯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4起。电梯安全管理问题已经成为了政府关心、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近几年,长春市针对电梯安全管理相继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都高度重视,投入了大量人力和财物,有效提高了电梯安全管理。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严重制约电梯管理工作,影响群众出行乘梯安全。
从近几年电梯事故及群众投诉情况看,主要问题就是主体责任不清。普遍存在“都想用、都不想交钱”、“都想收钱、都不愿意管理”等问题。为此,《办法》明确了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明确了电梯安全管理的主体为使用管理单位,以及如何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确定了使用管理单位是电梯安全的责任主体,发生电梯事故或者故障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对受害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
此外,《办法》还规定,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物业公司要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定期公示等。规定了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交纳及电梯维修资金解决等问题,有效防止电梯“三无”问题的发生。
电梯维护保养是确保电梯安全的工作重点,除了需要有专门的维保经费外,《办法》还规定了对维保单位的管理制度;强化了住宅小区电梯管理,鼓励业主参与到电梯安全管理中来。同时,规定了业主应交纳电梯维修、更新、改造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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