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程序
为完善太原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改善居住条件,太原市住建局会同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牵头起草了《关于太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加装电梯实施程序。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全体业主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妥善处理好周边相邻关系,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实施主体委托专业机构对加装电梯的住宅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并出具相关检测鉴定报告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专项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水电气暖等规范要求,确保加装电梯安全性。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有关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加装电梯委托代理人及其主要职责、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
实施主体应将协议和方案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予以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调解申请,社区居委会应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实施主体向所在区政府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业主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加装电梯方案文本、施工图设计单位承诺书、加装电梯协议等其他材料。
区加梯组召集区住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涉及部门及有关管线单位对加装电梯协议及相关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加装电梯施工前,实施主体应办理建筑工程开工手续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施工单位应办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手续,并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
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持竣工验收报告和电梯使用登记证书向区加梯组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区加梯组召集区住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及相关管线单位、街道社区进行联合验收,出具联合验收意见。
联合验收后,实施主体可以向区加梯组申请政府资金补贴,区加梯组统一组织政府补助资金申请、拨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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